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Tangwan (Houshen Xibao)Poliomye1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 (Monkey Kidney Cell), Live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制成糖丸。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原代猴肾细胞。
2.1.1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生产用猴肾细胞应来源于未做过任何试验的健康猕猴,所用动物必须经不少于6周的隔离检疫,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无泡沫病毒。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使用。
2.1.2细胞制备
取符合2.1.1项要求的健康猕猴肾脏,经胰蛋白酶消化、用培养液分散细胞,置37.0℃士0.5℃培养6~9天长成单层。来源于同一只猕猴、同一容器内消化制备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消化批,同一天制备的多个细胞消化批为一个细胞批。
2.2毒种
2.2.1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可用Ⅰ、Ⅱ、Ⅲ型Sabin株,Ⅰ、Ⅱ、Ⅲ型Sabin纯化株,中Ⅲ
2株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各型Sabin毒株和Pfizer株来源于世界卫生 组织(WHO)。
2.2.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规定。
2.2.2.1原始种子
Sabin株原始毒种Ⅰ、Ⅱ、Ⅲ型及中Ⅲ
2株均由毒种研制单位制备和保存。
2.2.2.2 主种子批
主种子批Sabin株Ⅰ、Ⅱ型的传代水平应不超过SO+2,Sabin株Ⅲ型应不超过SO+1;中Ⅲ
2株由原始毒种在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2代制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主种子批,传代水平应不超过中Ⅲ
22代;Ⅲ型Pfizer株主种子批为RS01。
2.2.2.3工作种子批
主种子批毒种在原代胎猴肾细胞或人二倍体细胞上传1代制备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悬液称为工作种子批。原始种子至工作种子批SabinⅠ、Ⅱ型传代不得超过3代(SO+3),SabinⅢ型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传代不得超过2代;从原始种子至工作种子批中Ⅲ
2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3代。
2.2.3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除另有规定外,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
2.2.3.1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Ⅱ型或Ⅲ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病毒液混合,置37℃水浴2小时,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3.2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将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猴肾细胞、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1g CCID
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分枝杆菌检查
照无菌检查法(通则1101)进行。
以草分枝杆菌(CMCC 95024)作为阳性对照菌。取阳性对照菌接种于罗氏固体培养基,于37℃培养3~5天收集培养物,以0.9%氯化钠溶液制成菌悬液,采用细菌浊度法确定菌含量,该菌液浊度与中国细菌浊度标准一致时活菌量约为2×10
7CFU/ml。稀释菌悬液,取不高于100CFU的菌液作为阳性对照。
供试品小于1ml时采用直接接种法,将供试品全部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如罗氏培养基或Midd1ebrook 7H10培养基),每种培养基做3个重复。并同时设置阳性对照。将接种后的培养基置于37℃培养56天,阳性对照应有菌生长,接种供试品的培养基未见分枝杆菌生长,则判为合格。
供试品大于1ml时采用薄膜过滤法集菌后接种培养基。将供试品以0.22μm滤膜过滤后,取滤膜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同时设阳性对照。所用培养基、培养时间及结果判定同上。
2.2.3.5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6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2.3.7 家兔检查
取体重为1.5~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用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做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观察到期后动物应全部健存。
2.2.3.8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成疫苗,按常规接种易感儿童(免前抗体效价<1:4)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周采血,测定中和抗体,免疫后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
2.2.3.9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305),应符合规定。
2.2.3.10 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士0.1℃及40.0℃士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t-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对照在36.0℃士0.1℃的病毒滴度与40.0℃士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 1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2.2.3.11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4),应为阴性。
2.2.4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终浓度为1mo1/l的氯化镁溶液,于-60℃以下保存。
2.3单价原液
2.3.1细胞制备
同2.1.2项。
2.3.2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1e’s液或其他适宜培养液。新生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通则3604)。维持液为不含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Ear1e’s液或其他适宜的维持液。
2.3.3对照细胞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3.4病毒接种和培养
将毒种按0.03~0.3MOI接种细胞(同一工作种子批毒种应按同一MOI接种),种毒后置33℃土0.5℃培养48~96小时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
2.3.5病毒收获
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消化批收获的病毒液,经澄清过滤合并为单一病毒收获液。
2.3.6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单一病毒收获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2.3.8单一病毒收获液合并或浓缩
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制备的多个单一病毒收获液可适当浓缩进行合并,经澄清过滤即为单价原液。
2.3.9单价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10单价原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20℃保存不超过6个月。
2.4半成品
2.4.1配制
单价原液加入终浓度为1mo1/l的氯化镁,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单价疫苗半成品。取适量Ⅰ、Ⅱ、Ⅲ型单价疫苗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即为三价疫苗半成品。
2.4.2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成品
2.5.1疫苗糖丸制备
三价疫苗半成品及赋形剂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糖丸。赋形剂成分包括还原糖浆、糖浆、脂肪性混合糖粉和糖粉。滚制糖丸时,操作室内温度应在18℃以下。
2.5.2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同一次混合的三价疫苗半成品制备的糖丸为一批,非同容器滚制的糖丸分为不同亚批。
2.5.3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5.4规格
每粒1g。每次人用剂量为1粒,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1g CCID
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5.8 1g CCID
50,Ⅱ型应不低于4.8 1g CCID
50,Ⅲ型应不低于5.3 1g CCID
50。
2.5.5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检定
3.1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1g CCID
50/ml。
3.1.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单价原液检定
3.2.1鉴别试验
按2. 2.3. 1项进行。
3.2.2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均应不低于6.5 1g CCID
50/ml。
3.2.3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305),应符合规定。
3.2.4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4),结果应为阴性。
3.2.5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6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3半成品检定
3.3.1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单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 1g CCID
50/ml,三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5 1g CCID
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7.0 1g CCID
50/ml, Ⅱ型应不低于6.0 1g CCID
50/ml,Ⅲ型应不低于6.5 1g CCID
50/ml。
3.3.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成品检定
每个糖丸滚制容器取200~300粒。
3.4.1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Ⅱ、Ⅲ型三价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7℃水浴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36℃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4.2外观
应为白色固体糖丸。
3.4.3丸重差异
取糖丸20粒测定,每1粒重量为1g士0.15g。
3.4.4病毒滴定
每3~4亚批合并为1个检定批,取100粒糖丸,加Ear1e’s液至1000ml,即为1:10稀释度,采用细胞病变法进行病毒滴定。
三价疫苗糖丸以混合法测定病毒含量,同时应以中和法检测各型病毒含量。采用中和法需预先精确测定异型抗体的交叉抑制值,以校正滴定结果。按2.2.3.2项测定病毒滴度,每剂三价疫苗糖丸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1g CCID
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5.8 1g CCID
50,Ⅱ型应不低于4.8 1g CCID
50,Ⅲ 型应不低于5.3 1g CCID
50。
3.4.5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小时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定,病毒滴度应不低于5.0 1g CCID
50,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1g。
3.4.6病毒分布均匀度
每批抽查糖丸10粒以上,测定疫苗糖丸的病毒分布均匀度。逐粒滴定病毒含量,各粒之间的病毒含量差不得超过0.5 1g。
3.4.7微生物限度检查
同一天滚制的糖丸为1个供试品,每个糖丸滚制容器取样不得少于10粒,按微生物计数法检测,每粒菌数不得超过300个(通则1105、通则1106与通则1107)。
3.4.8致病菌检查
不得含有乙型溶血性链球菌、肠道致病菌以及大肠杆菌。
3.4.8.1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查
取10倍稀释疫苗供试品0.5ml,接种肉汤培养基1支,37℃培养24小时,再用划线法移种血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应无乙型溶血性链球菌生长(如原材料、辅料已做过此项检查并合格,成品可不再做)。
3.4.8.2肠道致病菌检查
取10倍稀释疫苗供试品1.0ml,接种GN或肉汤增菌培养基1管,37℃培养,于20~24小时内用划线法转种鉴别培养基平皿1个,37℃培养24小时,如有革兰氏阴性杆菌,应进一步鉴定是否为肠道致病菌。
3.4.8.3大肠杆菌检查
取经10倍稀释疫苗供试品接种普通克斯列或麦康凯肉汤培养基3管,每管2ml,37℃培养48小时,不应有产酸、产气现象。如有产酸、产气现象,应进一步鉴别是否为大肠杆菌。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生产之日起,于-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于2~8℃保存,有效期为5个月。生产日期为糖丸制造日期。运输应在冷藏条件下进行。标签上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
(猴肾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猴肾细胞)
英文名:称:Poliomyelitis Vaccine in Dragee Candy (Monkey Kidney Cell),Live
汉语拼音: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Tangwan (Houshen 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Ⅱ、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原代猴肾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制成。为白色固体糖丸。
有效成分:Ⅰ、Ⅱ、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病毒。
辅料:应列出全部批准的辅料成分。
【接种对象】主要为2月龄以上的儿童。
【作用与用途】本疫苗服用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脊髓灰质炎病毒免疫力。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
【规格】每粒糖丸重1g。每1次人用剂量为1粒,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5.95 1g CCID
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5.8 1g CCID
50,Ⅱ型应不低于4.8 1g CCID
50,Ⅲ型应不低于5.3 1g CCID
50。
【免疫程序和剂量】基础免疫为3次,首次免疫从2月龄开始,连续口服3次,每次间隔4~6周,4岁再加强免疫1次,每1次人用剂量为1粒。其他年龄组在需要时也可以服用。
【不良反应】 常见不良反应:有轻度发热反应、恶心、呕吐、腹泻和皮疹。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
极罕见不良反应:引起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VAPP)。
【禁忌】(1)已知对该疫苗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辅料以及抗生素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发热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4)妊娠期妇女。
(5)患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注意事项】(1)有以下情况者慎用:家族和个人有惊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癫痫史者、过敏体质者。
(2)本品系活疫苗,应使用37℃以下温水送服,切勿用热水送服。
(3)疫苗糖丸内包装开封后,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并应立即使用,如未能立即用完,应置2~8℃,并于当天内用完,剩余均应废弃。
(4)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种后应在现场观察至少30分钟。
(5)注射免疫球蛋白应至少间隔3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免疫效果。
(6)使用不同的减毒活疫苗进行预防接种时,应间隔至少1个月以上。
【贮藏】于-20℃以下或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按批准的执行。
【有效期】 -20℃以下有效期为24个月;2~8℃有效期为5个月(标签只能规定一种保存温度及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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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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