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眼镜蛇毒血清Kangyanjingshedu XueqingNaja naja (atra) Antivenin 本品系由眼镜蛇毒或脱毒眼镜蛇毒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液体抗眼镜蛇毒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被眼镜蛇咬伤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
2.2.2采血与分离血浆
按“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的规定进行。用动物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免疫血清效价,达到15IU/ml时,即可采血、分离血浆,加适宜防腐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通则1101)。
2.3胃酶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胃酶配制成1mg/ml溶液,进行类A血型物质含量测定(通则3415),应不高于1.0μg/ml。
2.4原液
2.4.1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效价(通则3511)应不低于12IU/ml。
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4.2 制备
2.4.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如果必要还可加入适量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4.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4.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可加入适量硫柳汞或间甲酚作为防腐剂,然后澄清、除菌过滤。
纯化后的抗血清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4.3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5半成品
2.5.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5.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6 成品
2.6.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6.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6.3 规格
每瓶10ml,含抗眼镜蛇毒血清1000IU。
2.6.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抗体效价
依法测定(通则3511)。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通则3511进行,供试品应能中和眼镜蛇毒;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应与眼镜蛇毒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进行,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或采用酶联免疫法(通则3418),供试品应与马IgG抗体反应呈阳性。
3.3.2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淡黄色或淡橙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2.2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3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 值
应为6.0~7.0 (通则0631)。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 (通则0731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 7.5~9.5g/L (通则3107)。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 Og/L (通则3104)。
3.3.3.5 防腐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通则3115);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2.5g/L(通则3114)。
3.3.3.6 甲苯残留量
生产工艺中如添加甲苯,需检测甲苯残留量,应不高于0.089%(通则0861)。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质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通则0541第三法),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
2含量
采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通则0541第五法)测定,上样量约25μg,F(ab')
2含量应不低于60%;IgG含量应不高于10%。
3.3.5 抗体效价
抗眼镜蛇毒血清效价应不低于100IU/ml(通则3511)。每瓶抗眼镜蛇毒血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4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5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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