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医药便函[2006]1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由于粉剂、预混剂生产工艺相近,前些年业内对两者兽药GMP检查验收范围认定存在概念混淆,认为粉剂生产线通过GMP检查后即可生产预混剂。近期,部分企业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时遇到困难,因此,提出增加预混剂认证范围的申请(见附件)。为妥善解决企业生产和遗留问题,减轻GMP检查验收工作压力,经研究,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增加认证范围,并更换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资料由你所受理、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工作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仅限于在粉剂的基础上增加预混剂,中药散剂或在预混剂的基础上增加粉剂不予受理。
二、兽药GMP办公室应核实企业最初申报资料情况,确定是否有此项申请。
三、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粉剂生产线上生产预混剂的生产证明文件,包括省级兽医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地方兽药标准批件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背景情况,以及预混剂的生产工艺、组方、标准、稳定性等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及清洁验证和工艺验证方案、报告、记录等资料;
(三)对企业粉剂生产线进行GMP检查验收时验收组组长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及对企业预混剂生产线实施GMP情况的现场检查报告。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农业部兽医局(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