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的管理,发挥其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我局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农医发〔2005〕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2月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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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59192845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畜牧兽医局国际合作处(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