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中药提取物
兽药集团内部调剂企业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办):
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农业部公告第954号(简称954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兽药提取物委托加工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0]8号,简称8号文)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二批《中药提取物兽药集团内部调剂企业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调剂企业名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调剂企业名录》的企业之间可开展本兽药集团内部的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中药提取物需方企业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手续。
二、兽药集团内部关系发生变化或解除关系的,应立即停止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及相关兽药产品的生产,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三、列入《调剂企业名录》供需双方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按954公告和8号文要求定期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并将中药提取物供需双方生产记录、调拨帐目、出入库记录、中药提取物贮存运输条件和质量控制措施作为核查重点。核查工作中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中药提取物调剂规定的,应责成企业停产,并将核查情况报我部。
四、我部根据核查结果和停产状况及时公布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信息。
附件: 第二批中药提取物兽药集团内 部调剂企业名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