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医〔2010〕1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厅(局、办):
为进一步从源头控制牛奶安全隐患,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2. 奶牛用抗生素清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奶畜养殖安全用药,保障奶业健康发展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奶牛养殖、奶牛疾病防治用药、生鲜乳收购站行为,强化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监测,提升生鲜乳安全质量,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依法规范奶牛养殖安全用药活动,遏制滥用抗生素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奶牛用兽药违法行为,保证奶牛用药安全;加强生鲜乳收购监管和抗生素残留检测,防止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入市场。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养殖环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户)和兽医医疗机构奶牛用药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本方案所附《奶牛用药清单》逐个核查,严查违禁药物、假劣兽药及非奶牛用抗生素,净化奶牛用药秩序;对奶牛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后弃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弃乳期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杜绝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向市场和奶站;开展奶牛安全用药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重点突出抗生素使用指导,有效提升奶牛养殖者和兽医人员的安全合理用药水平;推进奶牛养殖环境条件达标,继续完善养殖档案制度,进一步提升奶牛养殖和奶牛健康水平。
(二)整治收购环节。各地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开展对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站“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检查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台帐,落实分户留样制度,发现行为不规范的要依法处理;依法查处非法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奶站质量安全意识,生鲜乳收购站禁止收购违反用药期和休药期规定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不合格的应予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三)加强监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工作,要结合我部《201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10]6号)和《2010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牧发[2010]1 号),组织制定辖区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计划,并将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药物列入检测重点。辖区检测计划可采取重点监测和全面监测的方式进行。各地要对辖区内乳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监测;对抗生素残留超标乳制品企业的养殖场、奶站进行全面监测。发现抗生素残留超标产品要跟踪追溯,查清问题根源,坚决杜绝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入市场和进入乳品加工环节。
三、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兽医局、畜牧业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工作,并参与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整治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办省际间违法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我部下达的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的检测工作,依据职责参与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省级兽药监测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生鲜乳抗生素残留检测,并协助兽药监管及案件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确保生鲜乳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建立专项整治方案工作责任制,将监管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人。
(二)通力合作,协同实施。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密切联系、相互支持、搞好衔接,消除专项整治盲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加大执法检查和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发现涉嫌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支持,强化督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整治活动的督导检查,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认真组织,分步实施。4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对专项整治进行安排和部署;5月至12月,按照整治方案和细化方案开展整治活动;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各地分别将阶段性、年终性总结材料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