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公告第95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兽药提取物委托加工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0〕8号)有关规定,现公布《第十七批中药提取物内部调剂企业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调剂企业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调剂企业目录》的供需企业之间可开展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中药提取物需方企业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手续。
二、供需企业之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不符合调剂规定的或解除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的,应立即停止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及相关兽药生产,并将情况报我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列入《调剂企业目录》供需双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按要求定期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中药提取物供需双方生产记录、调拨账目、出入库记录、中药提取物贮存运输条件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中药提取物调剂规定的,应责成企业停产,并将核查情况报我部。
四、我部根据核查结果和停产状况及时公布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信息。
附件:第十七批中药提取物内部调剂企业目录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