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我部发布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报送范围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各地在实施兽药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查处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也要纳入重点报送范围。
(二)报送时间
1.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查处的需提请我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在查处任务下达后3个月内报送;
2.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信息,以及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提请我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要随时上报;
3.2015年度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查处信息请于3月2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此后各地查处的案件信息按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送。
(三)材料要求
1.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按照规定格式(附件1、附件2)规定格式上报处理处罚汇总情况,并附个案查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提请农业部撤销或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材料,应以正式公文提请撤销或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附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的证据材料。
3.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信息材料,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格式报送。
三、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注销、撤销有关违法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适时通报各地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情况,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同时,我部将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纳入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地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联系人:冯华兵,联系电话:010-59193263;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兽医局;邮编:100125。
附件:1.农业部组织假兽药查处活动情况统计表
2.农业部通报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