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一、概述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临床试验,是指以靶动物作为受试对象,在一定控制条件下,科学地考察和评价受试兽药治疗、预防特定疾病或证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过程。任何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最终都必须经临床试验加以证实。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研制过程,与西兽药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其特殊性。首先,中药新药的发现或立题,多来源于临床的直接观察或经验所获得的提示;其次,由于中药内在组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给药学、药效及毒理的研究带来较大的困难;再者,影响研究结论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因素较多,有些因素甚至难以预知和控制。因此,临床试验对于中药制剂有效性、安全性的评价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施加因素、受试对象及试验效应,构成了临床试验的三个主要方面。施加因素,主要指受试兽药及对照药物,是作用于受试对象并可能引起效应的主要研究的因素。受试对象则是施加因素所作用的对象,是由研究目的、试验用药的功能、主治所决定的,具有某种特征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试验效应则是施加因素作用于受试对象所呈现的结局,或是受试对象对施加因素作用的反应结局。新兽药临床试验正是以有效性及安全程度为其效应的衡量指标,严格而有效地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控制,以便最大程度地减少系统误差与随机误差,从而提高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为了保证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结论的确实可靠,规范兽药临床研究行为,根据《兽药注册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旨在阐述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把握的一般性原则及关键问题,为新兽药研发过程中正确设计与合理实施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内容
根据试验目的的不同,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临床试验一般分为靶动物耐受性试验、实验性临床试验和扩大临床试验。申请注册新兽药时,应根据注册分类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单项或多项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以证明所申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靶动物耐受性试验
靶动物耐受性试验在于考察受试药物使用于靶动物的安全性,明确安全剂量范围,为进一步临床试验给药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实验性临床试验
实验性临床试验,即确证性临床试验,是以符合适应症的病例或人工发病的试验动物(或人工复制的病证模型)为研究对象,确证新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症的防治作用及安全性,同时为应用性临床试验确定合理的给药剂量及给药方案。
(三)扩大临床试验
扩大临床试验,即应用性临床试验,目的在于对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做进一步验证。一般应采用自然发病的动物作为研究对象。
三、临床试验的共性要求
(一)试验设计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临床试验应遵照随机、对照和重复的原则。
1、随机原则
随机是指每个受试对象以机会均等的原则随机地分配到试验组和对照组,目的是使各组非实验因素的条件均衡一致,以消除非实验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对照原则
有比较才有鉴别,对照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合理设置对照是区分处理因素与非处理因素的效应,是比较的必要基础,可以消除和减少实验误差。常见的对照方式有自身对照、配对对照、平行对照和历史性对照。
3、重复原则
是指各处理组与对照组要有一定样本含量,无限地增加样本含量,将加大实验规模,延长实验时间,浪费人力物力,样本含量不足,检验效能偏低,导致总体中本来具有的差异无法检验出来。
样本含量必需遵从重复的原则,即临床试验必须在有相当数量的合格受试动物身上进行。从少数几个病例所得出的结论,可能由于机遇的影响,如个体存在的生物学差异或其他一些偶然因素,或者病例选择的偏倚,难以反映患病动物群体的规律。为了真正体现方药的效应,使其研究结论具有外推性,必需有足够数量病例的重复。一般来说,所需样本含量大小(病例数)与下列因素有关:
首先,与样本所包含个体的差异程度有关。个体之间差异越大,所需观察的病例数越多;反之,若个体之间差异较小,所需观察的病例数就较少。例如,对于某一疾病的研究,若包含了其中的几个不同证候,则较之仅观察一个证候所需的病例数要多。
其次,与组间效应差异的程度有关。组间效应差异越大,所需观察病例数就越少;反之,则所需观察的病例数较多。
再者,还与统计资料的性质有关。以计数资料或等级资料作组间效应比较时,所需的样本含量,较以计量资料要大。
统计推断的严格程度(即以显著性检验为基础所进行的统计推断,所得出的结论与真实性相符合的程度)也影响样本含量的大小。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的样本含量至少应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规定(见表1和表2),而实际情况下,应根据统计学的要求科学而灵活地确定样本含量。
表1 实验性临床试验每组最低动物数要求
受试动物种类 | 自然病例 | 病证模型 |
马、牛等大动物 | 10 | 5 |
羊、猪等中动物 | 20 | 10 |
兔、貂、狐等小动物 | 20 | 15 |
犬、猫等宠物 | 15 | 10 |
家禽 | 30 | 15 |
表2 扩大临床试验每组最低动物数要求
受试动物种类 | 散发病例 | 群发病例 |
马、牛等大动物 | 20 | 30 |
羊、猪等中动物 | 30 | 50 |
兔、貂、狐等小动物 | 30 | 50 |
犬、猫等宠物 | 20 | / |
家禽 | 50 | 300 |
(二)新兽药适应症的定位
研发的新兽药应有明确的适应症,而且确定的适应症应是可以通过一定的临床试验来确证的。对适应症疗效的定位,除了可表述为明确的治疗或预防作用外,也可以考虑辅助治疗、缓解作用、对某类药物的增效作用等可恰当表现新产品疗效的表述方式。新兽药研发者在申报新品种时,往往从上市后的临床应用考虑的更多,而对如何进行疗效确证及验证并做出科学的临床试验设计则重视得不够,因此,临床前适应症定位不清是新兽药临床研究方面的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适应症范围过宽、适应症与功效不一致、盲目地选择急性或烈性病以及选择的适应症无法评价等方面。
中兽药学基于对生命活动规律和疾病发生学的整体观,对疾病的治疗通常立足于通过对脏腑、经络气血整体机能的调节,建立机体内环境的稳态,维持机体气机出入升降、功能活动的有序性,以提高机体对外环境的适应能力。因此,中兽药的特点和优势在于“整体调节”,而难以具有化学药品“对抗疗法”的特点。临床试验中评定受试方药结局指标的确立,不应从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出发,仅着眼于外来致病因子,或生物学发病机理的微观改变和局部征象,而从整体水平上选择包括功能状态、证候相关指标等在内的多维结局指标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在试验设计时,将某中兽药的治疗效能假说定位于对病因或某一疾病环节的直接对抗,如重于对用药后短期内的死亡率的考察,显然并非其所长。
(三)试验用兽药
1. 受试兽药 受试兽药须为中试或已上市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般应与长期稳定性试验使用同批次的试制品。受试兽药的含量规格、批次、生产企业及推荐的用法、用量等信息应明确记载于受试兽药标签及说明书中。受试兽药应注明“供临床试验用”字样。临床试验用兽药应按质量标准(草案)自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用于试验。临床试验单位应对受试兽药进行留样。
2. 对照药物 对照药物的选择应遵循同类可比、公认有效的原则。在试验方案及报告中应阐明对照药物选择的依据,并明确其名称、含量规格、批号、生产企业及质量标准推荐的用法用量等。对照药物使用的途径、用法、用量应与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
3. 剂量和给药方案 各组的处置方法应明确,包括给药剂量、给药途径及方式、给药时间及间隔、给药周期、观察时间和动物的处置等。给药剂量的选择、单次最大剂量的设定、是否需要多次给药等应有依据,同时参照安全剂量进行拟定。
(四)效应指标的选择及疗效判定
效应是施加因素作用于研究对象所呈现的结局,通常是通过具体的指标观测体现的,而临床试验的结论,主要是从观测指标提供的数据分析、推导出来的。因此,一项临床研究中的效应指标是如何选择和确定的,并如何观察和判断,就成为评价该项研究结论真实性和价值的重要部分。
1.主要效应指标的选择
主要效应指标一般应具有关联性、客观性、精确性、灵敏性和特异性等五大特性。
(1)关联性 即所选指标与研究目的有本质的联系,并能确切反映施加因素的效应。临床试验的关联性指标是关于疗效和安全性的指标。
(2)客观性 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标本身具有客观特性,能通过适当的手段和方法被客观地度量和检测,并以一定的量表述其观测值,即定量指标,或指标本身虽具有客观性,但检测结果只能定性地描述,即定性指标;二是指度量、观测的客观性,即度量、观测的结果应是恰如其分的,真实地表述其状态及程度。临床试验中,应努力选择具有较强客观性的指标,应用科学方法建立对定性指标或软指标观测的量化体系,以减少、克服研究者本身的观测性偏倚。
(3)精确性 包括准确性和可靠性。前者反映观测值与真实值接近的程度,后者表示观测同一现象时,多次结果取得一致或接近一致的程度。
(4)灵敏性 灵敏性高可以提高观测结果的阳性率,但需注意灵敏性过高造成假阳性结果。
(5)特异性 特异性高的指标反映病证的专属性,且不易受其他因素干扰。
2.疗效判定
一般情况下,疗效等级划分为临床痊愈、显效、有效和无效,每一个疗效等级应制定客观、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应该注意的是,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临床过程,对治疗药物的反应也不尽相同,因而对疗效的等级划分有其自身特点,也不是一概而论的。
许多疾病往往表现为机体功能、代谢、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综合改变,其对于治疗药物的反应也可能是多方面,因而评价药物疗效的指标或标准也必需是综合性的。一般来说,如果有必要而且可能,应从临床症状、体征指标、功能或代谢指标、病原学和血清学等多方面地设置观测指标,以便能对疗效做出全面综合的判定。
(五)试验结果的统计分析与结论的推导
1. 统计方法的选择
应借助一定的统计方法,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选用的统计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统计推断的合理性及结论的科学性。
临床研究统计资料一般可分为计量资料和计数资料。不同类型的统计资料,须采用不同的统计分析方法,不可混淆。
所采用的统计学分析方法及必要的数据应明确,并反映在试验报告中。
2. 结论的推导
结论的推导必须同时考虑差异的统计学意义和实际临床意义。如果某种新的防治措施,既具有临床意义,又具有统计学意义,这将是我们所期望的。若疗效的比较,其差异具有临床意义,但却达不到统计学显著水平,此时必须考虑试验样本是否足够大。
结论的外推必需以研究样本的同质性为基础。结论的外推是一个建立在对资料、数据的分析,统计学显著性检验的基础上,由样本的信息推及总体的过程。样本与总体必需具有同质性,才能对总体具有代表性,在此基础上所推导的结论才具有真实性和可应用性。常见的存在问题是,从有限个体的组成的样本得到的结论,无限外推及不同性的其他样本。
(六)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
负责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符合农业部对新兽药临床试验承担单位相关资质的要求。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应对其出具的临床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新兽药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和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研究者应遵循试验方案,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和记录数据,包括未预料到的观察结果。
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及管理。
四、实验性临床试验
(一)实验性临床试验的条件控制
实验性临床试验依据受试动物来源和发病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人工发病的临床试验与自然发病的临床试验。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适应症以外的其他因素干扰试验结果,一般应尽可能采用人工制造的病证模型开展实验性临床试验。
实验性临床试验的目的在于对新兽药临床疗效的确证,因此在试验设计时应对试验条件进行严格控制,包括受试动物的选择,合理设置对照,剂量科学准确,评价标准能客观反映药物效能等,将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结果的因素降低至最低限度,以提高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例如,对不同试验个体给药应做到确实、均等,必要时应采用灌服或处理后灌服的方法。
(二)人工发病的临床试验
1. 受试动物
一般采用健康受试动物,按照清洁级动物的要求饲养管理。受试动物的背景资料应清楚,一般应包括来源、品种、日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免疫接种、日粮组成及饲养管理等,并进行详尽的记录,确保数据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2. 试验用菌、毒种及虫株
人工发病使用的菌、毒种及虫株应明确,并尽可能采用广泛被认可的标准株。如采用分离的野毒,应详细记录其来源,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方可用于试验,并应提供权威鉴定部门出具的生物学特性的报告。
对人工发病的过程,包括攻毒用的菌、毒株的来源、毒力,攻毒剂量的选择,发病情况,典型病例的剖检变化,与病证相关的关键指标等,均须进行详尽的描述。
3. 人工发病或造模
人工发病或造模,一般应采纳广泛被认可的方法。没有现成方法者,应提供发病或造模方法选择的依据,包括菌、毒种、虫株及药物等其他致病源的选择、攻毒途径和剂量、攻毒后的生物学效应,并附研究资料或文献。应清晰、详尽地描述发病的方法和过程,并对发病是否成功做出评价。
4. 试验分组
试验分组的设置,取决于所考察受试兽药的特性,也与是否要进行有效剂量的筛选相关。一般要求不少于三个剂量的试验组(即高、中、低剂量组,中剂量组为拟推荐剂量)和三个对照组(即阳性药物对照、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组)。
(三)自然发病的临床试验
以自然发病的动物作为受试对象时,病例的选择应遵循代表性原则,也就是说,从样本所获得的信息能推及于总体。为此,研究者应根据研究目的与靶病症,严格规定受试对象的纳入标准与诊断标准。在病例数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不必简单追求数量多,应更加注重病例纳入的准确性。纳入治疗的自然病例,对来源、背景、发病情况应有详尽的介绍,应提供逐头(只)的病历记录或病例观测汇总表。
1. 病例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是指能够正确诊断一个疾病或证候的现行公认的标准。其来源有:(1)国家统一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全国性学术组织制定的诊断标准。(2)高等农业院校教科书记载的有关诊断标准。(3)地方性学术组织制定的诊断标准。采纳诊断标准时应说明标准来源或出处。没有现行标准或现行标准存在缺陷时,应自行制定或完善相关诊断标准。诊断标准的内容,不仅包括临床诊断或辨证,还应有必要的病例剖检、生理生化指标检测、血清学、病原学诊断等数据作为佐证,保证病例纳入的准确性。
主治病证定位在中兽医证候的,除了以中兽医理论进行辨证,制定病例诊断的证候标准外,一般还应在对病证实质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适当的现代兽医学诊断指标(生理生化、病理变化、血清学、病原学等)。某些疾病临床有不同分型或分期,且不同型、期有其明显的临床特征者,应明确分型或分期。
总之,选择或制定的诊断标准应符合特异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2. 病例纳入标准
纳入标准是指合格受试动物所应具备的条件。在一项具体的研究中,被纳入研究的对象,除应符合诊断标准外,研究者还必须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及实施的可行性,对研究对象的其他条件同时做出规定。一般包括病型、病期、病程、品种、年龄、性别、体质、胎次以及其他情况。选择的病例可以来自不同养殖场或兽医诊疗单位,但动物的品种、个体大小不能有较大的差异。
3. 病例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指不应该被纳入研究的条件,如同时患有其他病证或合并症者,已接受有关治疗可能影响对效应指标观测者,伴有影响效应指标观测及结果判断的其他生理或病理状况(如生殖周期),以及其他偶然性因素。
诊断标准、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是确定合格受试动物的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必备条件,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十分严格地按照已制定的标准选择受试动物,避免选择性偏倚的产生。可以设想,当进行一项旨在治疗湿热泄泻的临床试验时,将脾虚泄泻者也纳入研究,必然影响对于受试药物的疗效评价。
4. 试验分组
以自然病例作为受试对象的临床研究,应设置高、中、低3个剂量组和阳性药物对照组,有条件的还需设置阳性对照组。
五、扩大临床试验
除应遵照上述临床试验的共性要求外,扩大临床试验还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一)受试动物
受试动物须采用自然发病的病例,对病例的选择应有确切的诊断标准和恰当的纳入标准,尽可能降低品种、体格、性别等因素对结果可能的干扰,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二)试验分组
治疗试验,仅设置推荐剂量组和药物对照组。如果没有经过实验性临床试验的,需考虑对推荐剂量的筛选。
预防试验,应设置推荐剂量组、阳性对照兽药组和不处理对照组。如果没有经过实验性临床试验的,需考虑对推荐剂量的筛选。
(三)给药方案
对于评价的新兽药,其推荐剂量、给药方法和疗程等应与标准、说明书的推荐用法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