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兽用化学兽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2、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1)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兽药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兽药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兽药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兽药标准品或对照物质。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理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微生物耐药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繁育试验)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及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研究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9、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报告。
(五)残留研究与生态毒性研究资料
31、国内外残留研究资料综述。
32、残留消除试验研究计划和方案。
33、残留消除试验研究结果。
34、残留检测方法及文献资料。
35、生态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兽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申请新兽药生产时应当提供《兽药研究批件》复印件;
(4)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药用要求的证明性文件(《兽药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等)。(18)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兽药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起草的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或原发明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结构确证、剂型选择、处方筛选、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及主要理化常数,并注明投料量和收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等。
9、资料项目11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物质或对照物质: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中国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兽药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和残留研究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和残留研究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靶动物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0微生物耐药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所申请的药物为抗感染药物或抗球虫药物时,必须提供抗微生物或抗寄生虫药物对历史和现行临床分离的细菌和寄生虫的敏感性比较研究。
14、资料项目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研究药物对雄性或雌性动物繁殖机能的损害或胎儿毒性及后裔的有害作用。
15、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研究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6、资料项目31国内外残留研究资料综述:是指研究兽药或代谢物在给药动物组织或制得的食品中是否产生残留,残留的程度和残留时间。该资料应说明兽药的残留标识物,残留靶组织,每日允许摄入量,最高残留限量。
17、资料项目33残留消除试验研究结果:是指通过研究申请的兽药在靶动物的体内消除过程,以确定是否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在给药的动物组织中是否产生残留,并确定需要遵守的休药期。
18、资料项目35生态毒性研究资料:是指通过研究申请兽药在靶动物体内的代谢和排泄情况,研究排出体外的兽药及代谢物在环境中的各种降解途径,对环境潜在的影响,并提出为减少这种影响而需要采取的必要预防措施。同时还需要提供盛装药物的容器、未使用完的药物或废弃物对环境、水生生物、植物和其它非靶动物的影响和有效的处理方法。防治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的药物还应提供残留物对人肠道菌群丛的潜在作用,对食品加工业的影响。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资料分类资料项目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23456
综
述
资
料1++++++
2++++++
3++++++
4++++++
5++++++
6++++++
药
学
研
究
资
料7++++++
8+*5++*5*5
9++++-+
10++++++
11++
++++
12++++++
13++++++
14++++
++
15++++++
药
理
毒
理
研
究
资
料16++++++
17+*14±*16--
18+*14±*16--
19+*18-+*18-
20+±±±--
21+*14±*16--
22+*14±*16--
23+±±±--
24+±±±--
25*7-*7*7--
26*17*17*17*17*17*17
27*13-----
临床
研究
资料28++++++
29++++
=
=5-25-3
30++++5-25-3
残留
生态
毒性
研究
资料31++++++
32++6-26-2--
33++6-26-2--
34++++--
35++±±±±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4、“*”: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8,指见说明之第8条;
5、“5-1”:按照本附件“五、残留研究要求”中第1条执行。
(二)说明
1、注册分类1~5的品种为新兽药,注册分类6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
2、申请注册新兽药,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29、31~32(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和残留研究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和残留研究资料28~35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用于非食品动物的新兽药注册,免残报资料项目31~34,资料项目35仅需提供盛装药物的容器、未使用完的药物或废弃物对环境、水生生物、植物和其它非靶动物的影响和有效的处理方法。
3、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28、31和35。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在临床研究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资料项目28~30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4、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原料药质量研究资料应当包括与已上市销售的原料药进行各项测试对比的数据,如有关晶型、异构体及生产工艺中带入的原标准规定以外杂质的质控数据。对于不能用理化手段测定结构和纯度的兽药,其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应当与已上市销售兽药相同。制剂的质量研究资料,应当与已上市销售兽药进行各项测试对比,口服固体制剂应当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的比较研究资料。
5、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兽药标准等资料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或者《兽药产品注册证》、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书、兽药标准等复印件。所用原料药不具有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或者《兽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农业部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6、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兽药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兽药生产企业申报。
7、下列新药应当报送致癌试验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8、属注册分类1的新药,可以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9、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单一异构体的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0、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有本说明7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11、属注册分类2中“新的复方制剂”,如长期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免报资料项目19。
12、属注册分类2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3、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7。
14、属注册分类2中“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必要时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局部毒性试验或者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15、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主要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产生的影响,必要时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6、属注册分类4的新药,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7、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6,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8、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同时提供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或者多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临床研究要求
1、属注册分类1~4的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每个试验组,大家畜3~5头,中家畜5~10头,小家畜及家禽10~20只,鱼100尾,蜜蜂2~3标准箱,蚕2~3张。
(能否一类动物只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动物进行临床试验,如:反刍动物采用牛或羊)
治疗驱虫预防/促生长
大家畜40头60头100头
中家畜60头100头200头
小家畜及家禽100只300只500只
鱼类1000尾3000尾5000尾
蜜蜂10标准箱20标准箱
蚕10张10张40张
外用驱虫药物的数量应加倍。
大家畜:牛、马、骡、驴、骆驼等
中家畜:猪、羊、犬、鹿、麝、貂、狐、獭等
小家畜及家禽:兔、猫、鸡、鸭、鹅、鸽等
水生动物系指人工养殖的鱼、虾、鳖、甲鱼、贝等
2、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研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每个试验组,大家畜3~5头,中家畜5~10头,小家畜及家禽10~15只;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3)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
(4)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兽药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一般可以免临床研究。
3、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制剂,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每个试验组,大家畜3~5头,中家畜5~10头,小家畜及家禽10~15只;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可仅进行溶出度、释放度比较试验。
注射剂等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所用辅料和生产工艺与已上市销售兽药一致的,可以免临床研究。
4、临床试验对照兽药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药。
六、残留研究要求
1、注册分类1~2的新兽药,需进行残留动力学研究,制订残留检测方法。
2、注册分类3~4的新兽药,如果项目分类31符合要求,仅需制订残留检测方法;如不符合要求,需进行残留动力学研究,并制订残留检测方法。
3、注册分类5,6,一般不需要进行残留研究。
七、进口化学兽药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兽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兽药,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报送资料。
2、资料项目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兽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研究的资料。
4、资料项目31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残留研究的资料。
5、资料项目35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生态毒性研究的资料。
6、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7、兽药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兽药标准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
说明: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农业部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认可。但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由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所申请的药物,应当是在国外已完成临床试验的兽药。
2、其他申请,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
3、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兽药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研究。
(四)在中国进行残留研究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残留研究。所申请的药物,应当是在国外已完成残留研究的兽药。
2、其他申请,应当按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残留研究。
3、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兽药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残留动力学和残留试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