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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兽药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动物的福利和实验人员的安全,保护环境以及人与动物的食物链,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兽药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四条进行兽药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备在动物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
第五条临床试验用兽药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兽药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报告。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兽药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兽药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六条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动物的福利保障
第七条在兽药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动物的福利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动物所有者(畜主)或委托代理人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畜主或委托代理人自愿让动物参加试验,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其福利不受影响。
(二)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动物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畜主或委托代理人。
(三)试验期间,畜主或委托代理人可以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给畜主或委托代理人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
(四)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畜主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补偿。
第九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从畜主或委托代理人获得知情同意书。由畜主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或其代表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试验方案
第十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考虑周密、结构良好和详尽的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后实施。
第十一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试验的题目、试验代码和立题理由。
(二)试验的目的和目标;试验的背景,包括试验用兽药的名称、非临床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受试动物的可能危险与受益。
(三)进行试验的单位,申办者的姓名和地址,试验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包括对照或开放、平行或交叉、双盲或单盲、随机化方法和步骤、单中心或多中心试验等。
(五)受试动物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受试动物退出试验的标准。
(六)试验动物的饲养场所,每只动物分配的空间,动物饲养场所温湿度调节(加热/制冷)和通风。
(七)试验过程中兽医同步的照料和治疗的记录(如果允许兽医同步治疗)。
(八)动物的选择和鉴定,详细说明所使用动物的来源、数量、鉴定以及类型,如种、年龄、性别、品系、体重、生理状况。
(九)饲料(包括牧草管理以及混合饲料的准备与贮藏)、水(包括供应、质量)以及向试验动物供应饲料和水的管理。
(十)动物喂养的管理,包括确定试验动物的营养需要并准备可以满足需要的饲料,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饲料的定量成分,制定喂食时间表,收集提供和废弃饲料量的记录。
(十一)试验用药和对照药的登记、使用和保管。如果受试兽药需要通过饲料或饮水给药,需提供取样和分析方法,建立客观标准以检测饲料和饮用水中受试兽药的浓度。
(十二)治疗方案,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十三)试验动物、试验动物产品以及试验用药和对照药处理。
(十四)规定的临床观察指标,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五)中止和停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六)生物统计学方法。
(十七)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及处理措施。
(十七)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附一份试验中所使用的数据采集和事件记录表格的复印件。
(二十)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
(二十一)参考文献。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兽医师的资格并附最新个人简历和其他证书作为证明。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经验并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具有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试验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六)熟悉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研究者必须详细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兽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兽药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兽药有关的新信息。
第十五条研究者必须确保有足够的、状态良好的设施和设备进行临床试验。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正确可靠。
第十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前应向畜主或畜主代理人说明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获得每位畜主或畜主代理人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七条研究者监督试验场所内所有试验动物的饲养环境、喂食和照料情况,对于在试验场所外饲养的动物,研究者应让畜主了解试验方案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研究者记录兽医对试验动物所进行的任何治疗及其过程,动物健康状况的改变或环境的显著变化。试验期限出现不良事件时应及时通知申办者。
第十九条研究者应遵循试验方案,并考虑经受试兽药或对照兽药治疗过的动物的可食性产品和试验动物的处理。
第二十条研究者记录发生可能影响质量和完整性意外事件及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和记录,包括未预料到的观察结果。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四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对与申办者代表、法规制定部门代表和其他临床试验的设计、执行、记录和报告有关人员之间的联系做准确完整的记录并保存。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一项临床试验。申办者通常为一制药公司,也可以是其它组织和机构。若申办者为一外国机构,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按中国法规规定的责任。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兽医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申办者建议临床试验的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被试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其内容包括试验用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申办者在获得农业部兽医局或各省级兽医局批准后开始按方案和本规范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阐明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的职责及与研究者的协议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兽药、标准品、对照兽药或安慰剂,并保证该药的质量合格。试验用兽药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如盲法)进行适当包装,并应用批号系列号加以保存。申办者应建立兽药登记、保管、分发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任命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负责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三十四条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并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兽药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不良事件。
第三十五条申办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须迅速通知研究者和批准临床试验的机构,并述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向批准临床试验机构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或提出终止试验的报告及其理由。
第三十七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批准当局报告。
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查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有关法规。
第三十九条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单位的数目。应有适当的兽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用兽药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条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实施,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具备足够的空间、设施、设备和人员以及试验期间能够得到足够数量的试验动物。
(二)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试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以监督他们遵守试验方案和相关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确认在试验前从畜主或代理人处获得知情同意书。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以及对错误、遗漏作出的纠正等。
(三)确认所有数据被完整的记录,对记录中难以辨别和修改的部分进行解释、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试验用兽药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章试验记录
第四十一条记录试验方案、试验方案的修正案和方案偏离。
第四十二条记录与试验动物相关的数据,如购买记录;动物入选、排除和退出试验记录;畜主的知情同意书;治疗分配;所有观察结果(包括生化样品的分析测试结果);病例报告表;不良事件;动物健康观察;动物饲料的成分和营养分析以及动物的最终处理。
第四十三条受试兽药和对照兽药以及饲料的订购、接受、存货、分析、使用(给药方案、剂量、比例、途径和疗程)及归还记录。
第四十四条监察员和研究者与所有与试验的设计、执行、记录和报告有关人员之间的联系记录。
第四十五条设施和设备记录,包括研究场所的描述,设备的校验和维护记录,天气记录和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十六条临床试验中的所有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兽药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第九章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
第四十七条在临床试验的统计结果的表达及分析过程中都有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分析方法,并应贯彻于临床试验始终。各阶段均需有熟悉生物统计学的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要写明统计学处理方法,此后任何变动必须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述明并说明其理由。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等距离。统计分析结果应郑重表达临床意义,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限与显著性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作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第四十八条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所有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标准操作规程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开始试验前需设计可被计算机阅读与输入的数据采集表及相应的计算机等程序。
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受试动物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方案进行,每个受试动物的代码应由申办者或研究者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表明破盲的条件和执行破盲的人员。
第十章试验报告
第五十条试验报告是试验结束后所书写的一份完整的报告,包括材料和方法的描述、结果的报告与评估、统计分析等。报告应遵循试验方案的格式。
第五十一条试验报告的内容。
(一)试验的题目和标示符。
(二)试验目的。
(三)参加试验所有人员的职务、名字、资格和作用。参加试验所有人员对其职责的认知声明及签名。
(四)进行试验的场所。
(五)试验日期
(六)材料和方法
1.试验设计。
2.动物的选择和鉴定。
2.1每组试验动物的详细信息,包括数量、品种、年龄、性别、体重、生理状况等。
2.2与研究条件相关的动物疾病史。
2.3试验动物入选和排除的详细标准。
2.4退出试验的动物的详细细节。
3动物的管理和饲养场所
3.1动物饲养场所和管理的细节。
3.2饲料的成分和饲料添加剂的性质和数量。
3.3试验过程中使用被试兽药或对照药治疗前、中或后,任何合并用药以及观察到的协同作用的细节。
4动物处理。总结试验动物及其可食性产品的处理情况。
5治疗
5.1试验中被试兽药的鉴定,包括浓度或纯度、成分、数量以及批号和标示。
5.2给药期间被试兽药的剂量、给药的方法、途径和频率。
5.3对照药物选择的依据,以及给药方法。
5.4治疗和观察的期限。
5.5所有被试兽药和对照兽药的使用和处理总结。
6试验程序。对所有试验方法的充分描述,包括饲料、饮用水中被试兽药浓度的检测方法。
7统计学方法。解释原始数据的转换、计算和统计学方法。如果使用的统计学方法与试验方案中提出的方法不一致,需要说明理由。
(七)结果及其评价。充分阐述试验结果,包括试验中记录的所有数据表。
(八)结论。
(九)附加信息
1.被试兽药的质量检验报告。
2.描述所有试验方案偏离和修正,并评价对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3.描述影响数据质量和完整性的事件,特别要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范围。
4.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所采取的措施。对于未观察和记录到不良事件的试验,应在试验总结报告中就此情况写一份说明。
5.所有试验记录的存放地点。
(十)附录
1.试验方案
2.监控巡查日期。
3.稽查证明,包括巡查日期、稽查日期以及报告提交给申办者的日期。
(十一)报告修正书。作者对试验报告所进行的任何添加、删除和修改都应以修证书的形式进行。修正书中应清楚指出试验报告中被添加、删除和修改的部分以及修正原因,并有作者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十章试验用兽药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试验用兽药不得在市场上经销。
第五十三条试验用兽药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兽药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用兽药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兽药仅用于该临床试验,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兽药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兽药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第五十五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的所有兽药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试验用兽药与对照兽药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它特征上均应一致。
第五十六条监查员负责对临床试验用兽药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兽药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质量保证
第五十七条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
第五十八条临床试验中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确保临床试验中各项结论来源于原始数据。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采用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数据可靠,处理正确。
第五十九条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系统性检查,以判定试验的执行是否与试验方案相符,报告的数据是否与各临床参加单位的记录一致。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第六十条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单位和实验室所有资料(包括病案)及文件均准备接受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
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
第六十一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
第六十二条多中心试验比单中心试验在组织进行方面更为复杂,其计划和实施中要考虑到以下各点:
(一)试验方案及其附件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共同讨论后制定,经申办者同意后执行。
(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
(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
(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量大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五)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兽药,包括分发和贮藏。
(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
(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或由中心实验室进行。
(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建立数据传递与查询程序。
(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
(十)加强监查员的职能。
(十一)临床试验结束后,起草总结报告。
第六十三条多中心试验应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及对试验用兽药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包括应建立协调委员会,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联营并与农业部兽医局保持联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申办者,负责被试兽药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资金资助的个人、公司、研究所或组织。
研究者,指在一个试验场所中试验实施的全面负责人。如果一个试验场所有一组人员进行临床试验,则研究者就指这一组人员的领导者。
监查员,指负责监督临床试验并确保其按照试验方案、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以及适用的法规实施、记录和报告的个人。
被试兽药,指在一个临床试验中被评价的含有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试验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当动物使用该药后,它所产生的预防、治疗、诊断或生理的作用。
临床试验,对某种靶动物进行的单一科学试验,以验证被试兽药至少对该靶动物的某种有效性或用药安全性假设。
稽查,对试验相关活动和记录所进行的一种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确定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遵循试验方案、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以及适用的法规进行的。
不良事件,在使用了兽药或被试兽药后在动物身上观察到的不利的或非预期的结果,不管这种结果是否与药品有关。
病例报告表/数据采集表/记录表:为了记录试验方案所要求的内容和其它的试验动物观察结果或试验结果而专门设计的书面的、光盘的、电子的记录。
多中心临床试验,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在一个以上的场所进行的临床试验。
试验方案,一个详细阐述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因素和组织的文件,该文件由研究者和申办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试验方案修正书,在方案执行前或对其进行改变或完善前生效的试验方案所进行的书面的修改或完善。试验方案修正书应该由研究者和申办者签名和注明日期,并归入试验方案中。
试验方案偏离,对试验方案中所规定的程序的偏离。应该有一个由研究者签字和注明日期的声明记录试验方案偏离,描述偏差并解释其发生的原因。
靶动物,特定的经过种类、级别和品系鉴定并将被给予被试兽药的动物。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
说明:
兽药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根据《兽药管理条理》第七条的规定制定的。为了规范兽药的临床试验过程,提交给兽药监督管理者和申办者一份合格的、可靠的、有指导意义的临床试验报告,保护受试动物的福利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参照VICH-GL9(GCP)和人用药品临床试验管理(GCP)规范的规定,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3章66条。
第一章总则兽药临床试验的总体要求与适用范围。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要求选择的实验方案有科学依据,试验单位具有临床试验相符合的设施与条件。
第三章受试动物的福利保障要求研究者应保证受试动物的基本福利,同时保证畜主权益。主要参考VICH-GL9(GCP)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实验方案要求研究者在试验开始前应制定的详细的、周密的、结构良好的实验方案。该部分对试验方案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参考VICH-GL9(GCP)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研究者职责该部分对研究者在试验中研究者资格、所承担的作用、执行试验方案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该部分对申办者的资格、职责、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该部分对监查员的资格、职责、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以上主要参考VICH-GL9(GCP)和人用药品临床试验管理(GCP)规范的规定。
第八章试验记录该部分对试验记录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参考VICH-GL9(GCP)的规定。
第九章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该部分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对数据管理的规定。主要参考人用药品临床试验管理(GCP)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试验报告该部分对试验结束后,报告的内容、格式进行了规定。主要参考VICH-GL9(GCP)的规定。
第十一章试验用兽药的管理该部分对试验用兽药使用、分发、贮藏、回收进行了规定。
第十一章质量保证该部分对研究者和申办者所采用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了要求,保准数据可靠并被正确处理,同时管理部门按规定可以对其进行系统性检查。
第十二章对中心临床试验该部分对多位研究者按照统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要求和执行过程中应考虑到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以上主要参考VICH-GL9(GCP)和人用药品临床试验管理(GCP)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章附则首先对规范中所使用到的术语进行了定义。主要参考VICH-GL9(GCP)的规定。其次对本规范的归口和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键字:兽药 临床试验 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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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兽药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结果公示/政府通报(31)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与兽药非临床.../政府通知(1)
  •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政府通知(0)
  •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示2020年第二批兽药国家标准制.../药典相关(2)
  •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勘误《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药典相关(6)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政府通知(0)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政府通知(1)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补充征集2020年兽药残留标.../政府通知(4)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政府通知(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结果的.../政府通报(1)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兽药残留标.../政府通知(1)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政府通知(4)
  • 农业农村部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通知(4)
  • 中国兽药信息网全新改版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政府通知(3)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政府通知(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政府通知(3)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兽药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政府通知(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政府通知(1)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实验室间能.../政府通知(3)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集2021年兽药残留标准制.../政府通知(2)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与兽药非.../政府通知(3)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举办兽药检测和非法添加检测技术培训班的.../政府通知(2)
  • 关于召开新版兽药(化药、中药类)GMP硬件改造和厂房新建专题.../验厂注册(1)
  • 关于举办新版兽药(化药、中药类)GMP工艺验证、质量管理和无.../验厂注册(2)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政府通知(1)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政府通知(3)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验厂注册(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农村部兽药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验厂注册(1)
  • 关于发布兽药注册电话咨询时间的通知/政府通知(4)
  •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依法维护《中国兽药典》版权的声明/药典相关(4)
  • 关于2020年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情况的公.../政府通报(1)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政府通知(4)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政府通知(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政府通知(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牲畜.../政府通知(1)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结.../政府通报(1)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政府通知(0)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新兽药注册复核检验送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府通知(2)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政府通知(9)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工作.../政府通知(3)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兽药残留标.../政府通知(2)
  •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政府通知(3)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政府通报(3)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中国兽药协会 关于举办第八届中.../政府通知(5)
  • 关于举办《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培训活动的通知/药典相关(5)
  • 关于征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及配套《兽药.../药典相关(5)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政府通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