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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用于指导药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药品微生物的检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样品中微生物可能分布不均匀、微生物检验方法的误差较大等。因此,在药品微生物检验中,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必须使用经验证的检测方法并严格按照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要求进行检验。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员、培养基、试剂、菌种、环境、设备、样品、检验方法、污染废弃物处理、检测结果质量保证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实验记录、结果的判断和检测报告、文件等。
人员
从事药品微生物试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微生物学或相近专业知识的教育背景。
实验人员应依据所在岗位和职责接受相应的培训,在确认他们可以承担某一试验前,他们不能独立从事该项微生物试验。应保证所有人员在上岗前接受胜任工作所必需的设备操作、微生物检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如无菌操作、培养基制备、消毒、灭菌、注平板、菌落计数、菌种的转种、传代和保藏、微生物检查方法和鉴定基本技术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实验人员应经过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培训,保证自身安全,防止微生物在实验室内部污染。
实验室应制定所有级别实验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保证知识与技能不断地更新。
检验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检测方法、程序、检测目的和结果评价。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者其专业技能和经验水平应与他们的职责范围相符,如:管理技能、实验室安全、试验安排、预算、实验研究、实验结果的评估和数据偏差的调查、技术报告书写等。
实验室应通过参加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使用标准菌株等方法客观评估检验人员的能力,必要时对其进行再培训并重新评估。当使用一种非经常使用的方法或技术时,有必要在检测前确认微生物检测人员的操作技能。
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结果均应记录归档。
培养基
培养基是微生物试验的基础,直接影响微生物试验结果。适宜的培养基制备方法、贮藏条件和质量控制试验是提供优质培养基的保证。
1.培养基的制备
微生物实验室使用的培养基可按处方配制,也可使用按处方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脱水培养基。
在制备培养基时,应选择质量符合要求的脱水培养基或按单独配方组分进行配制。脱水培养基应附有处方和使用说明,配制时应按使用说明上的要求操作以确保培养基的质量符合要求,结块或颜色发生改变的脱水培养基不得使用。
脱水培养基或单独配方组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藏,如低温、干燥和避光,所有的容器应密封,尤其是盛放脱水培养基的容器。商品化的成品培养基除了应附有处方和使用说明外,还应注明有效期、贮藏条件、适用性检查试验的质控菌和用途。
为保证培养基质量的稳定可靠,各脱水培养基或各配方组分应准确称量,并要求有一定的精确度。配制培养基最常用的溶剂是纯化水。应记录各称量物的重量和水的使用量。
配制培养基所用容器不得影响培养基质量,一般为玻璃容器。培养基配制所用的容器和配套器具应洁净,可用纯化水冲洗以消除清洁剂和外来物质的残留。对热敏感的培养基如糖发酵培养基其分装容器一般应预先进行灭菌,保证培养基的无菌性。
脱水培养基应完全溶解于水中,再行分装与灭菌。配制时若需要加热助溶,应注意不要过度加热,避免培养基颜色变深。如需要添加其他组分时,加入后应充分混匀。
培养基灭菌应按照生产商提供或使用者验证的参数进行。商品化的成品培养基必须附有所用灭菌方法的资料。培养基灭菌一般采用湿热灭菌技术,特殊培养基可采用薄膜过滤除菌。
培养基若采用不适当的加热和灭菌条件,有可能引起颜色变化、透明度降低、琼脂凝固力或pH值的改变。因此,培养基应采用验证的灭菌程序灭菌,培养基灭菌方法和条件,应通过无菌性试验和促生长试验进行验证。此外,对高压灭菌器的蒸汽循环系统也要加以验证,以保证在一定装载方式下的正常热分布。温度缓慢上升的高压灭菌器可能导致培养基的过热,过度灭菌可能会破坏绝大多数的细菌和真菌培养基促生长的质量。灭菌器中培养基的容积和装载方式也将影响加热的速度。因此,应根据灭菌培养基的特性,进行全面的灭菌程序验证。
应确定每批培养基灭菌后的pH值(冷却至室温25℃测定)。若培养基处方中未列出pH值的范围,除非经验证表明培养基的pH值允许的变化范围很宽,否则,pH值的范围不能超过规定值±0.2。
制成平板或分装于试管的培养基应进行下列检查:容器和盖子不得破裂,装量应相同,尽量避免形成气泡,固体培养基表面不得产生裂缝或涟漪,在冷藏温度下不得形成结晶,不得污染微生物等。应检查和记录批数量、有效期及培养基的无菌检查。
2. 培养基的贮藏
自配的培养基应标记名称、批号、配制日期、制备人等信息,并在已验证的条件下贮藏。商品化的成品培养基标签上应标有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及培养基的有关特性,生产商和使用者应根据培养基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贮藏,所采用的贮藏和运输条件应使成品培养基最低限度的失去水分并提供机械保护。
培养基灭菌后不得贮藏在高压灭菌器中,琼脂培养基不得在0℃或0℃以下存放,因为冷冻可能破坏凝胶特性。培养基保存应防止水分流失,避光保存。琼脂平板最好现配现用,如置冰箱保存,一般不超过1周,且应密闭包装,若延长保存期限,保存期需经验证确定。
固体培养基灭菌后只允许1次再融化,避免因过度受热造成培养基质量下降或微生物污染。培养基的再融化一般采用水浴或流通蒸汽加热,若采用其他溶解方法,应对其进行评估,确认该溶解方法不影响培养基质量。融化的培养基应置于45~50℃的环境中,不得超过8小时。使用过的培养基(包括失效的培养基)应按照国家污染废物处理相关规定进行。
3.培养基的质量控制试验
实验室应制定试验用培养基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所用培养基质量符合相关检查的需要。
实验室配制或商品化的成品培养基的质量依赖于其制备过程,采用不适宜方法制备的培养基将影响微生物的生长或复苏,从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所有配制好的培养基均应进行质量控制试验。实验室配制的培养基的常规监控项目是pH值、适用性检查试验,定期的稳定性检查以确定有效期。培养基在有效期内应依据适用性检查试验确定培养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效期的长短取决于在一定存放条件下(包括容器特性及密封性)的培养基其组成成分的稳定性。
除药典附录另有规定外,在实验室中,若采用已验证的配制和灭菌程序制备培养基且过程受控,那么同一批脱水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试验可只进行1次。如果培养基的制备过程未经验证,那么每一灭菌批培养基均要进行适用性检查试验。试验的菌种可根据培养基的用途从相关附录中进行选择,也可增加生产环境及产品中常见的污染菌株。
培养基的质量控制试验若不符合规定,应寻找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问题重复出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均不能使用。
用于环境监控的培养基须特别防护,最好要双层包装和终端灭菌,如果不能采用终端灭菌的培养基,那么在使用前应进行100%的预培养,以防止外来的污染物带到环境中及避免出现假阳性结果。
试剂
微生物实验室应有试剂接收、检查和贮藏的程序,以确保所用试剂质量符合相关检查要求。
实验用关键试剂,在开启和贮藏过程中,应对每批试剂的适用性进行验证。实验室应对试剂进行管理控制,保存和记录相关资料。
实验室应标明所有试剂、试液及溶液的名称、制备依据、适用性、浓度、效价、贮藏条件、制备日期、有效期及制备人。
菌种
试验过程中,生物样本可能是最敏感的,因为它们的活性和特性依赖于合适的试验操作和贮藏条件。实验室菌种的处理和保藏的程序应标准化,使尽可能减少菌种污染和生长特性的改变。按统一操作程序制备的菌株是微生物试验结果一致性的重要保证。
药品微生物检验用的试验菌应来自认可的国内或国外菌种保藏机构的标准菌株,或使用与标准菌株所有相关特性等效的可以溯源的商业派生菌株。
标准菌株的复苏、复壮或培养物的制备应按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按已验证的方法进行。从国内或国外菌种保藏机构获得的标准菌株经过复活并在适宜的培养基中生长后,即为标准贮备菌株。标准贮备菌株应进行纯度和特性确认。标准贮备菌株保存时,可将培养物等份悬浮于抗冷冻的培养基中,并分装于小瓶中,建议采用低温冷冻干燥、液氮贮存、超低温冷冻(低于-30℃)等方法保存。低于-70℃或低温冷冻干燥方法可以延长菌种保存时间。标准贮备菌株可用于制 备每月或每周1次转种的工作菌株。冷冻菌种一旦解冻转种制备工作菌株后,不得重新冷冻和再次使用。
工作菌株的传代次数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5代(从菌种保藏机构获得的标准菌株为第0代),以防止过度的传代增加菌种变异的风险。1代是指将活的培养物接种到微生物生长的新鲜培养基中培养,任何形式的转种均被认为是传代1次。必要时,实验室应对工作菌株的特性和纯度进行 确认。
工作菌株不可替代标准菌株,标准菌株的商业衍生物仅可用作工作菌株。标准菌株如果经过确认试验证明已经老化、退化、变异、污染等或该菌株已无使用需要时,应及时灭菌销毁。
实验室必须建立和保存其所有菌种的进出、收集、贮藏、确认试验以及销毁的记录,应有菌种管理的程序文件(从标准菌株到工作菌株),该程序包括:标准菌种的申购记录;从标准菌株到工作菌株操作及记录;菌种必须定期转种传代,并做纯度、特性等实验室所需关键指标的确认,并记录;每支菌种都应注明其名称、标准号、接种日期、传代数;菌种生长的培养基和培养条件;菌种保藏的位置和条件;其他需要的程序。
环境
微生物实验室应具有进行微生物检测所需的适宜、充分的设施条件,实验环境应保证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工作区域与办公区域应分开。
微生物实验室应专用,并与其他领域分开尤其是生产领域。
1. 实验室的布局和运行
微生物实验室的布局与设计应充分考虑到试验设备安装、良好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规范和实验室安全的要求。实验室布局设计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最大可能防止微生物的污染,又要防止检验过程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同时还应考虑活动区域的合理规划及区分,避免混乱和污染,以提高微生物实验室操作的可靠性。
微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和建筑材料应考虑其适用性,以利清洁、消毒、灭菌并减少污染的风险。洁净或无菌室应配备独立的空气机组或空气净化系统,以满足相应的检验要求,包括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压力、照度和噪声等都应符合工作要求。空气过滤系统应定期维护和更换,并保存相关记录。微生物实验室应划分成相应的洁净区域和活菌操作区域,同时应根据实验目的,在时间或空间上有效分隔不相容的实验活动,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活菌操作区应配备生物安全柜,以避免有危害性的生物因子对实验人员和实验环境造成的危害。一般情况下,药品微生物检验的实验室应有符合无菌检查法(通则1101)和微生物限度检查(通则1105、通1106)要求的、用于开展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无菌采样等检测活动的、独立设置的洁净室(区)或隔离系统,并配备相应的阳性菌实验室、培养室、试验结果观察区、培养基及实验用具准备(包括灭菌)区、样品接收和贮藏室(区)、标准菌株贮藏室(区)、污染物处理区和文档处理区等辅助区域,同时,应对上述区域明确标识。
微生物实验的各项工作应在专属的区域进行,以降低交叉污染、假阳性结果和假阴性结果出现的风险。无菌检查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单向流洁净区域或隔离系统中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应在不低于D级背景下的B级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A级和B级区域的空气供给应通过终端高效空 气过滤器(HEPA)。
一些样品若需要证明微生物的生长或进一步分析培养物的特性,如再培养、染色、微生物鉴定或其他确定试验均应在实验室的活菌操作区进行。任何出现微生物生长的培养物不得在实验室无菌区域内打开。对染菌的样品及培养物应有效隔离,以减少假阳性结果的出现。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应制定进出洁净区域的人和物的控制程序和标操作规程,对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工作(如洁净度验证及监测、消毒、清洁维护等)能够有效地控制、监测并记录。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权限应限于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实验人员应了解洁净区域的正确进出的程序,包括更衣流程;该洁净区域的预期用途、使用时的限制及限制原因;适当的洁净级别。
2. 环境监测
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完整的洁净室(区)和隔离系统的验证和环境监测标准操作规程,环境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及对超标结果的处理应有书面程序。监测项目应涵盖到位,包括对空气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表面微生物及物理参数(温度、相对湿度、换气次数、气流速度、压差、噪声等)的有效地控制和监测。环境监测按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指导原则(通则9205)进行。
3. 清洁、消毒和卫生
微生物实验室应有制定清洁、消毒和卫生的标准操作规程,规程中应涉及环境监测结果。
实验室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要有足够洗手和手消毒设施。应有对有害微生物发生污染的处理规程。
所用的消毒剂种类应满足洁净实验室相关要求并定期更换。理想的消毒剂既能杀死广泛的微生物、对人体无毒害、不会腐蚀或污染设备,又应有清洁剂的作用、性能稳定、作用快、残留少、价格合理。所用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应进行监测,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A级和B 级洁净区应当使用无菌的或经无菌处理的消毒剂和清洁剂。
设备
微生物实验室应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类型、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应满足检验所采用标准的要求。设备的安装和布局应便于操作,易于维护、清洁和校准,并保持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用于试验的每台仪器、设备应该有唯一标识。
仪器设备应有合格证书,实验室在仪器设备完成相应的检定、校准、验证、确认其性能,并形成相应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的标准操作规程后方可正式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和日常监控要有记录。
1. 设备的维护
为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应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性能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仪器设备若脱离实验室或被检修,恢复使用前应对其检查或校准,以保证性能符合要求。
重要的仪器设备,如培养箱、冰箱等,应由专人负责进行维护和保管,保证其运行状态正常和受控,同时应有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试验菌株和微生物培养的连续性,特殊设备如高压灭菌器、隔离器、生物安全柜等实验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对于培养箱、冰箱、高压灭菌锅等影响实验准确性的关键设备应在其运行过程中对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进行连续观测和记录,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使用自动记录装置。如果发生偏差,应评估对以前的检测结果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对于一些容易污染微生物的仪器设备如水浴锅、培养箱、冰箱和生物安全柜等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对试验需用的无菌器具应实施正确的清洗、灭菌措施,并形成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无菌器具应有明确标识并与非无菌器具加以区别。
实验室的某些设备(例如培养箱、高压灭菌器和玻璃器皿等)应专用,除非有特定预防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2. 校准、性能验证和使用监测
微生物实验室所用的仪器应根据日常使用的情况进行定期的校准,并记录。校准的周期和校验的内容根据仪器的类型和设备在实验室产生的数据重要性不同而不同。仪器上应有标签说明校准日期和再校准日期。
温度测量装置
温度不但对实验结果有直接的影响,而且还对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正确操作起关键因素。相关的温度测量装置如培养箱和高压灭菌器中的温度计、热电耦和铂电阻温度计,应具有可靠的质量并进行校准,以确保所需的精确度,温度设备的校准应遵循国家或国际标准。
温度测量装置可以用来监控冰箱、超低温冰箱、培养箱、水浴锅等设备的温度,应在使用前验证此类装置的性能。
称量设备
天平和标准砝码应定期进行校准,天平使用过程应采用标准砝码进行校准。每次使用完后应及时清洁,必要时用非腐蚀消毒剂进行消毒。
容量测定设备
微生物实验室对容量测定设备如自动分配仪、移液枪、移液管等应进行检定,以确保仪器准确度。标有各种使用体积的仪器需要对使用时的体积进行精密度的检查,并且还要测定其重现性。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容量设备,实验室应该从公认的和具有相关质量保证系统的公司购买。对仪器适用性进行初次验证后,要对其精密度随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该对每批定容设备进行适用性检查。
生物安全柜、层流超净工作台、高效过滤器
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生物安全柜、层流超净工作台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要按照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并定期进行再验证。
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和层流超净工作台的通风应符合微生物风险级别及符合安全要求。应定期对生物安全柜、层流超净工作台进行监测,以确保其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实验室应保存检查记录和性能测试结果。
其他设备
悬浮粒子计数器、浮游菌采样器应定期进行校准;pH计、传导计和其他类似仪器的性能应定期或在每次使用前确认;若湿度对实验结果有影响,湿度计应按国家或国际标准进行校准;当所测定的时间对检测结果有影响时,应使用校准过的计时仪或定时器;使用离心机时,应评估离心机每分钟的转数,若离心是关键因素,离心机应该进行校准。
样品
1. 样品采集
试验样品的采集,应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抽样,如有可能,抽样应在具有无菌条件的特定抽样区域中进行。抽样时,须采用无菌操作技术进行取 样,防止样品受到微生物污染而导致假阳性的结果。抽样的任何消毒过程(如抽样点的消毒)不能影响样品中微生物的检出。
抽样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识,注明样品名称、批号、抽样日期、采样容器、抽样人等。抽样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使用无菌设备在无菌条件下进行无菌操作。抽样环境应监测并记录,同时还需记录采样时间。
2. 样品储存和运输
待检样品应在合适的条件下贮藏并保证其完整性,尽量减少污染的微生物发生变化。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原有(规定)的储存条件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冷藏或冷冻)。应明确规定和记录样品的贮藏和运输条件。
3. 样品的确认和处理
实验室应有被检样品的传递、接收、储存和识别管理程序。
实验室在收到样品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对样品进行检查,并记录被检样品所有相关信息,如:接收日期及时间、接收时样品的状况、采样操作的特征(包括采样日期和采样条件等)、贮藏条件。
如果样品存在数量不足、包装破损、标签缺失、温度不适等,实验室应在决定是否检测或拒绝接受样品之前与相关人员沟通。样品的包装和标签有可能被严重污染,因此搬运和储存样品时应小心以避免污染的扩散,容器外部的消毒应不影响样品的完整性。样品的任何状况在检验报告中应有说明。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根据有关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或者使用经验证的实验方法,尽快进行检验。
实验室应按照书面管理程序对样品进行保留和处置。如果实验用的是已知被污染的样品,应该在丢弃前进行灭菌。
检验方法
1. 检验方法选择
药品微生物检验时,应根据检验目的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样品检验。
2. 检验方法的验证
药典方法或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是经过验证的,当进行样品检验时,应进行方法适用性确认。
如果检验方法不是药典或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使用前应进行替代方法的验证,确认其应用效果优于或等同于药典方法。替代方法的验证按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通则9201)进行。
实验室对所用商业检测系统如试剂盒等应保留确认数据,这些确认数据可由制造者提供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必要时,实验室应对商业检测系统进行确认。
污染废弃物处理
实验室应有妥善处理废弃样品、过期(或失效)培养基和有害废弃物的设施和制度,旨在减少检查环境和材料的污染。污 染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和健康安全规定。
实验室还应针对类似于带菌培养物溢出的意外事件制定处理规程。如:活的培养物洒出必须就地处理,不得使培养物污染扩散。
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和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 内部质量控制
为保证实验室在每个工作日检测结果的连贯性和与检测标准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制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连续评估的程序。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环境的洁净度、培养基的适用性、灭菌方法、菌株纯度和活性(包括性能)、试剂的质量等进行监控并详细记录。
实验室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可以通过加标试样的使用、平行实验和参加能力验证等方法使每个检测人员所检测项目的可变性处于控制之下,以保证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实验室应对重要的检验设备如自动化检验仪器等进行比对。
2. 外部质量评估
实验室应参加与检测范围相关的国家能力验证或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实验来评估检测水平,通过参加外部质量评估来评定检测结果的偏差。
实验记录
实验结果的可靠性依赖于试验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而标准操作规程应指出如何进行正确的试验操作。实验记录应包含所有关键的实验细节,以便确认数据的完整性。
实验室原始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日期、检品名称、实验人员姓名、标准操作规程编号或方法、实验结果、偏差(存在时)、实验参数(所使用的设备、菌种、培养基和批号以及培养温度等)、主管/复核人签名。
实验记录上还应显示出检验标准的选择,如果使用的是药典标准,必须保证是现行有效的标准。
试验所用的每一个关键的实验设备均应有记录,设备日志或表格应设计合理,以满足试验记录的追踪性,设备温度(水浴、培养箱、灭菌器)必须记录,且具有追溯性。
实验记录写错时,用单线划掉并签字。原来的数据不能抹去或被覆盖。
所有实验室记录应以文件形式保存并防止意外遗失,记录应存放在特定的地方并有登记。
结果的判断和检测报告
由于微生物试验的特殊性,在实验结果分析时,对结果应进行充分和全面的评价,所有影响结果观察的微生物条件和因素应完全考虑,包括与规定的限度或标准有很大偏差的结果,微生物在原料、辅料或试验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及微生物的生长特性等。特别要了解实验结果与标准的差别是否有统计学意义。若发现实验结果不符合药典各品种项下要求或另外建立的质量标准,应进行原因调査。引起微生物污染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试验操作错误或产生无效结果的试验环境条件;产品本身的微生物污染总数超过规定的限度或检出控制菌。 异常结果出现时,应进行偏差调査。偏差调查时应考虑实验室环境、抽样区的防护条件、样品在该检验条件下以往检验的情况、样品本身具有使微生物存活或繁殖的特性等情况。此外,回顾试验过程,也可评价该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及实验过程是否恰当。如果试验操作被确认是引起实验结果不符合的原因,那么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案进行实验,在这种情况下,对试验过程及试验操作应特别认真地进行监控。
如果依据分析调査结果发现试验有错误而判实验结果无效,那么这种情况必须记录。实验室也必须认可复试程序,如果需要,可按相关规定重新抽样,但抽样方法不能影响不符合规定结果的分析调査。
微生物实验室检测报告应该符合检测方法的要求。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或每一份检测的结果。
检测报告的信息应该完整。
文件
文件应当充分表明试验是在实验室里按可控的检查法进行的,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人员培训与资格确认;设备验收、验证、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和维修;设备使用中的运行状态(设备的关键参数);培养基制备、贮藏和质量控制;菌种 管理;检验规程中的关键步骤;数据记录与结果计算的确认;质量责任人对试验报告的评估;数据偏离的调査。
关键字:9203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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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召开“布鲁氏菌病国际学术交流暨中监所成.../政府通知(11)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发布《兽药抽样技术指南》的通知/政府通知(9)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举办“2023猪瘟、非洲猪瘟等重要猪病.../政府通知(15)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政府公告(322)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关闭“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旧系统”的通知/政府通知(44)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更换.../政府通知(84)
  • 9015 药品晶型研究及晶型质量控制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5年版(168)
  • 9101 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5年版(222)
  • 9102 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5年版(221)
  • 9201 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5年版(60)
  • 9205 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5年版(60)
  • 农业部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兽用.../政府通知(11)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招聘公告/政府公告(10)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15年度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公告/政府公告(12)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声明/政府公函(10)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声明/政府公函(13)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14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政府公告(16)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14年度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公告/政府公告(33)
  • 药品卫生检验方法/政策法规(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策法规(91)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政策法规(54)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附 录/政策法规(35)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政策法规(103)
  •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政策法规(78)
  •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政策法规(29)
  • 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政策法规(25)
  • 药品注册工作程序 (试行)/验厂注册(26)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之一/验厂注册(33)
  •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政府通知(28)
  •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之二/验厂注册(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