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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牧[2003]32号
关于西林瓶用作最终灭菌小容量兽用
注射液容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年来,部分兽药生产厂家将安瓿瓶兽用注射液改为西林瓶包装,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产品质量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兽药生产企业西林瓶装注射液生产线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二、已有西林瓶装注射液生产线的兽药生产企业(包括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以下试验:
(一)参照《兽药澄明度检查标准》(农牧发[2002]12号)要求提出西林瓶装注射液澄明度检查方法,以解决澄明度检查问题;
(二)选择西林瓶、胶塞的依据和标准;
(三)西林瓶、胶塞与产品的相容性检查。采用紫外、高效液相、近红外等检测方法,分别进行注射液、溶媒以西林瓶灌封并经高压灭菌后的杂质检查及不溶性微粒检测;产品有效期内杂质检查及不溶性微粒检测;胶塞与药液接触的部分不得发生物理变化;
(四)密封性检查。产品经高压灭菌后,采用减压法或其他适宜方法进行容器检漏;产品有效期内进行容器密封性检查;
(五)稳定性试验检查。按照《兽药稳定性试验技术规范(试行)》(农牧发[1999]13号)的要求,考察产品直立、倒置、平放条件下产品稳定性。考察项目应包括:产品外观色泽、无菌、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胶塞可抽提物和各考察项目的变化趋势。有关检测方法应有方法学验证资料。
三、上述试验材料须于2003年底前上报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凡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报的生产企业,我部将撤消该西林瓶生产线产品的批准文号。
四、今年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将西林瓶装注射液作为重点检测品种,对不合格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兽药包装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包装材料审查列入产品审查的重点内容。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