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根除小反刍兽疫,保障养羊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0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李金明 陈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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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彻底消灭小反刍兽疫,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背景
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可达10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将其列为重点防范的13种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2007年,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西藏阿里地区,农业部会同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2013年11月底,小反刍兽疫经我国新疆边境地区再次传入并波及多个省份,农业部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迅速行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大程度降低了疫情损失。
二、目标
力争2020年在全国消灭小反刍兽疫。到2016年,全国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到2020年,除相关省份作为免疫隔离带的陆地边境县(名单附后),全国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三、技术路线
坚持内防外堵,以省为单位推进无疫区建设,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消灭小反刍兽疫。免疫省份和地区通过采取免疫、监测、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群体流行率,逐步达到免疫无疫状态。非免疫或通过免疫无疫验收的省份和地区退出免疫,采取监测净化、移动控制等措施,逐步达到非免疫无疫状态。在陆地边境县建立免疫隔离带,构建边境动物疫病控制区,有效降低疫情传入、发生和传播风险。
四、防治措施
(一)防疫监管
各养羊场(户)应加强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定期开展清洗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进行消毒。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小区)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提高生物安全水平。活羊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进入市场的活羊,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对动物养殖场(小区)和隔离场、屠宰加工厂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免疫接种
免疫省份和地区按要求做好羊群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及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加强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效果。
(三)监测预警
各地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免疫省份和地区以病原学监测为主,一旦发现病原学阳性动物,按疫情处置。非免疫或退出免疫的省份和地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发现血清学阳性动物,同群动物就近集中屠宰。
省级和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抗体监测为主。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农业部指定的相关实验室做好病毒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提出措施建议。
(四)移动控制
各地应强化活羊检疫监管,根据小反刍兽疫监测结果,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程,充分发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有效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陆地边境县的活羊禁止调出,皮张等相关动物产品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运出。鼓励活羊就近屠宰,冷鲜上市,减少活羊跨区域调运数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处置,及时控制疫情,防止扩散蔓延。
对于免疫省份和地区,根据免疫状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对于非免疫或退出免疫的省份和地区,应对疫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疫区解除封锁后,所有免疫羊只就近集中屠宰。
(六)境外疫情防范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系统内协调配合,强化边境地区防控,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要着力防范境外疫情,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工作任务,形成防控合力。重点要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严防境外疫情传入。
(七)宣传培训
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治科普知识,引导养殖者增强防疫意识。同时,积极引导官方兽医与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支持消灭计划的实施。
(八)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推动与OIE、FAO等有关国际组织务实合作,研究跟踪相关国际标准,结合实际转化应用,加强双边和多边联防联控,强化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推动实现全球消灭小反刍兽疫战略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推进计划实施。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措施联动,上下协同,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农业部负责制定小反刍兽疫无疫区建设标准与评估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以省为单位的无疫区建设与评估工作;省级以下的无疫区(含生物安全隔离区)验收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无疫区建设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验收的省份和地区。
(二)条件保障
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将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小反刍兽疫防控预算的基础上,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各地出台无疫区建设相关扶持政策。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推动相关项目实施。
(三)科技保障
各地要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各省、市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小反刍兽疫病原学检测能力,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血清学检测能力。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应深入开展病原学研究,加强小反刍兽疫快速诊断技术研究和储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建立定期专家会商制度,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及时调整防控对策。
附件
作为免疫隔离带的陆地边境县名单
地区 |
个数 |
自治州(盟、地、市) |
县、旗、市(市辖区) |
内蒙古 自治区 |
4市 15旗 |
包头市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
乌兰察布市 |
四子王旗 |
锡林郭勒盟 |
二连浩特市、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 |
呼伦贝尔盟 |
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 |
巴彦淖尔盟 |
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 |
阿拉善盟 |
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
兴安盟 |
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 |
辽宁省 |
1市 3市辖区 1自治县 |
丹东市 |
振安区、元宝区、振兴区、东港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
吉林省 |
6市 1市辖区 2县 1自治县 |
通化市 |
集安市 |
白山市 |
八道江区、临江市、抚松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图们市、龙井市、珲春市、和龙市、安图县 |
黑龙江省 |
5市 1市辖区 12县 |
鹤岗市 |
萝北县、绥滨县 |
双鸭山市 |
饶河县 |
鸡西市 |
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 |
伊春市 |
嘉荫县 |
牡丹江市 |
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 |
佳木斯市 |
同江市、抚远县 |
黑河市 |
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 |
大兴安岭地区 |
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
广西壮族 自治区 |
2市 1市辖区 5县 |
防城港市 |
防城区、东兴市 |
南宁地区 |
凭祥市、大新县、宁明县、龙州县 |
百色地区 |
靖西县、那坡县 |
云南省 |
4市 12县 9自治县 |
思茅地区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
临沧地区 |
镇康县、沧源佤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
保山地区 |
龙陵县、腾冲县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市、陇川县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
西藏 自治区 |
18县 |
山南地区 |
洛札县、错那县、浪卡子县 |
日喀则地区 |
定结县、定日县、康马县、聂拉木县、吉隆县、亚东县、岗巴县、仲巴县、萨嘎县 |
阿里地区 |
噶尔县、普兰县、日土县、札达县 |
林芝地区 |
墨脱县、察隅县 |
甘肃省 |
1自治县 |
酒泉地区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
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 |
5市 22县 5自治县 |
哈密地区 |
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
和田地区 |
和田县、皮山县 |
阿克苏地区 |
温宿县、乌什县 |
喀什地区 |
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阿图什市、阿合奇县、乌恰县、阿克陶县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奇台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博乐市、温泉县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昭苏县、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塔城地区 |
塔城市、额敏县、裕民县、托里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
阿勒泰地区 |
阿勒泰市、青河县、吉木乃县、富蕴县、布尔津县、福海县、哈巴河县 |
注:1.名单顺序按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排列。 2.统计口径以沿陆地国境线的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 |
附件:
农办医函〔2014〕51.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