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设置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兽药典委员会)。
第二条 兽药典委员会是组织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由兽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属农业部领导。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兽药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农业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第四条 兽药典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兽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四人,秘书一人。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由专业委员会决定,报执行委员会和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兽药典委员会设置以下专业委员会:
1、化学药品专业委员会
2、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3、中药专业委员会
4、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5、使用指南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兽药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七条 兽药典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在兽医学、药学方面及其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管理经验;
2、专业技术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作风严谨、办事公正、德才兼备;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5、愿意遵守本章程,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委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换届之日止。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委员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的委员,由执行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予以增聘或解聘。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的职责和任务
1、审议修订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2、审定新版中国兽药典设计方案;
3、审查并通过新版兽药典;
4、审查并通过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研究农业部交议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能召开。必要时经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研究确定可临时召集全体大会或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在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对兽药国家标准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做出决策;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3、提出委员增聘和解聘建议;
4、决定对委员的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2、提出本专业工作范畴的收载品种范围并拟定编写方案;
3、审议本专业兽药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的有关原则;
4、审查兽药国家标准中的有关本专业标准草案;
5、审定监测期以外的兽药产品的国家标准;
6、提出本专业兽药标准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
7、明确本专业兽药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分工,确定起草人和修订主持人;
8、研究本专业兽药标准国内外发展趋势;
9、研究本专业其他重要问题。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召开,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办公室的职责和任务
1、组织实施兽药典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承办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各项具体工作;
2、承办兽药典委员会换届的具体工作;
3、筹备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4、负责与兽药典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级兽药监察所等有关单位进行业务联系;
5、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及起草各种文件;
6、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起草、修订和审定工作;
7、安排兽药质量标准研究工作;
8、编制经费预算;
9、开展兽药国家标准的国际交流工作;
10、负责《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兽药使用指南》、《兽用化学药品红外图谱集》、《中药显微鉴别与薄层色谱彩色图谱集》的编辑、出版、发行、宣传、贯彻工作;
11、负责在监测期以外的、未上《中国兽药典》的兽药国家标准汇编工作,出版《兽药国家标准汇编》;
12、负责兽药标准档案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交流和管理;
13、组织兽药标准研究成果的评估工作;
14、总结、申报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15、承担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兽药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的职责和任务
1、参加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相关的任务;
2、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资料和研究发展动态;
3、参与标准研究和复核工作;
4、提出对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参加标准的审查工作;
5、遵守和执行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
第四章 兽药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兽药典》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由办公室提出新版兽药典的编纂指导思想、设计方案、编制原则和品种收载原则草案,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农业部批准。专业委员会按照农业部批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拟收载标准进行修订、审查并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审定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未上《中国兽药典》的兽药国家标准,编入《兽药国家标准汇编》,其程序一般分为:由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需修订的品种,经修订、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办公室汇编成册,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对监测期以外的兽药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由办公室结合国内外标准工作进展提出研究项目,或由生产单位结合生产实际或工艺改进提出项目修订内容,由办公室组织落实起草并组织专业委员会审议,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农业部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 对各项标准的起草和修订要确定起草人或修订主持人。起草人或主持人要认真完成分配标准的起草、修订任务,并做出起草或修订说明。
第五章 兽药标准科研和表彰
第十九条 要加强兽药标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办公室按照学科和兽药品种分类等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兽药标准科研工作,并使兽药标准工作具有连续性,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以学科为主导的兽药标准科研体系。
第二十条 引导和鼓励兽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参与兽药标准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兽药标准的研究成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总结和评估,并报请兽药典委员会和农业部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兽药标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报请委员会予以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兽药典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予以表彰。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兽药典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包括:
1.兽药国家标准品种的标准化科研经费;
2.兽药国家标准品种的修订、复核、验证费;
3.兽药国家标准的审定费;
4.《中国兽药典》和《兽药国家标准汇编》出版、印刷费;
5.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协作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英文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如下:
1、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CommissionofChineseVeterinary Pharmacopoeia(缩写CCVP)
2、中国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ExecutiveCommitteeofCommissionofChineseVeterinary Pharmacopoeia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Veterinary Pharmacopoeia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4、《中国兽药典》(简称)
ChineseVeterinary Pharmacopoeia(缩写CVP)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兽药典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报农业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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