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6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要求,现公布第二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 录》(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转正标准》,另 发)、《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产企业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转正企业目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 产企业目录》(附件4,以下简称《补充材料企业目录》)、《不同意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产企业目录》 (附件5,以下简称《不同意转正企业目录》)、《兽药试行标准废止标准目录》(附件6,以下简称《废止 标准目录》)和《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附件7,以下简称《注销文号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人《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正式兽药国家标准,原同品种地标升国标 兽药标准试行标准同时废止。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兽药产品需按照《转正标准》组织生产、实施监督 检验。其中,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公告发布之后的6个月内仍按我部原发布的《试行兽 药质量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三、 列人《转正企业目录》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继续有效;列人《补充材料企业目 录》的兽药生产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并于3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办 公室(简称评审办)提交补充试验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 文号。四、 列人《废止标准目录》、《不同意转正企业目录》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标准转正的企业,其相 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一并列人《注销文号目录》。其中,《注销文号目录》中“废除依据”一栏标注 “A”的,属于标准废止而注销文号;标注“B”的,属于兽药试行标准已转正,但相关企业提交的标准 转正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注销文号;标注“C”的,属于兽药试行标准已转正,但相关企业未在规定 时间内申请标准转正而注销文号。五、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停止生产列人《废止标准目录》和《注销文号目录》中 “废除依据”一栏标注“A”的产品,6个月后,该类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假兽药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列人《注销文号目录》中“废除依据”一栏标注“B”和 “C”的,所涉及的企业停止生产,6个月后,所涉及企业的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假兽药处理。六、 各兽药检验机构和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转正标准》,并将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评审办。七、 经核查,现公布第一批(农业部1435号公告)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公告相关信息更正表(附件 8,简称《相关信息更正表》)。涉及企业可按《相关信息更正表》所列内容办理相关事宜。八、 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对本公告附件所列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3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 更正申请及证明性资料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核查,我部根据核查结果发布更正公函。附件:1.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2)2.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2,另发)3.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产企业目录(2)4.需补充资料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产企业目录(2)5.不同意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产企业目录(2)6.兽药试行标准废止标准目录(2)7.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2)8.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公告相关信息更正表(1)![]() |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公告相关信息更正表(1)μ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