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中所需对照品,如为现行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并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者,可直接按类别采用。但应注明所用化学对照品的批号、类别等。其它来源的品种则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化学对照品
1.对照品的来源
由植、动物提取的需要说明原料的科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及有关具体的提取、分离工艺、方法;化学合成品注明供应来源及其工艺方法。
2.确证
验证已知结构的化合物需提供必要的参数及图谱,并应与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文献无记载,则按未知物要求提供足以确证其结构的参数。如元素分析、熔点、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
3.纯度
化学对照品应进行纯度检查。纯度检查可依所用的色谱类型,如为薄层色谱法,点样量应为所适用检验方法点样量的10倍量,选择三个以上溶剂系统展开,并提供彩色照片。色谱中应不显杂质斑点。
4.含量
含量测定用对照品,含量(纯度)应在98%以上,供鉴别用的化学对照品含量(纯度)应在95%以上,并提供含量测定的方法和测试数据及有关图谱。
5.稳定性
依法定期检查,申报生产时,提供使用期及其确定依据。
6.包装与贮藏
置密闭容器内,避光、低温、干燥处贮藏。
二、对照药材
1.品种鉴定
经过准确鉴定并注明药材来源,多品种来源的对照药材,须有共性的鉴别特征。
2.质量
选定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要求的优质药材。
3.均匀性
必须粉碎过筛,取均匀的粉末分装应用。
4.稳定性
应考察稳定性,提供使用期及其确定依据。
5.包装与贮藏
置密闭容器内,避光、低温、干燥处贮藏。
三、对照品使用说明
化学对照品应注明中英文名:称、分子式、批号、使用期及适用于何种检测方法,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应注
明含量。对照药材应注明中文名、拉丁学名、批号、使用期及贮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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