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高度重视兽用抗生素的监管工作,不断加强残留、耐药性等问题的研究和应对技术储备,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兽用抗生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不断提高兽药残留和细菌耐药性问题的综合治理能力。在兽用抗生素产品质量监管方面,一是严格兽用抗生素审批制度;二是严把兽用抗生素生产和销售关,对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三是持续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及检打联动制度;四是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自2011年开始,农业部连续5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五是从重从严处罚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部于2014年初发布了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2071号公告,对兽药产品中非法添加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在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方面,一是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二是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发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三是组织开展部分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工作,完成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兽药开展安全评价;四是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严厉打击标签和说明书擅自改变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严重影响兽药安全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陆续发布了禁限用兽药清单、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安全使用规定。在兽药残留监控方面,一是健全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二是实施兽药残留监控,1999年以来,我部每年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4年共检测畜禽动物及其产品兽药残留样品13224批,合格率99.96%,保持稳中向好趋势。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加强兽用抗生素监管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大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制订工作力度,尽快健全完善兽药残留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兽用抗生素风险评估,及时淘汰存在风险的品种;加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力度,建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组织开展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全面、系统开展兽用抗菌药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逐步实现我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可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