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新药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及毒理学研究等。
中药新药的药效研究,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制定具有中医药特点的试验方案,根据新药的功能主治,选用或建立相应的动物模型和试验方法,其目的是对新药的有效性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中药新药的毒理研究包括急性毒性、长期毒性和特殊毒性试验等,其目的是对新药的安全性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一、基本要求
(一)试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药理毒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经验与资历。确保试验设计合理,数据可靠,结果可信,结论判断准确。试验报告应有试验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二)受试药物应处方固定、制备工艺及质量基本稳定.
(三)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要求,药理研究也可参照实行。
二、主要药效研究
(一)试验方法的选择
1.试验设计应考虑中医药特点,根据新药的主治,参照其功能,选择相应试验方法,进行主要药效试验。由于中药常具有多方面的药效或通过多种方式发挥作用等特点,应选择相应的方法证实其药效。
2.药效试验应以体内试验为主,必要时配合体外试验,从不同层次证实其药效。
(二)观测指标
应选用特异性强、敏感性高、重现性好、客观。定量或半定量的指标进行观测。
(三)实验动物
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动物,对其种属、性别、年龄、体重、健康状态、饲养条件、动物来源及合格证号等,应有详细记录。
(四)给药剂量及途径
1.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剂量选择应合理,尽量反映量效和/或时效关系,大动物(猴、狗等)试验或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少剂量组。
2.给药途径应与临床相同,如确有困难,也可选用其他给药途径进行试验,但应说明原因。
(五)对照组
主要药效研究应设对照组,包括正常动物空白对照组、模型动物对照组、阳性药物对照组(必要时增设溶媒或赋形剂对照组)。阳性对照药应选用正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需要应设一个或多个剂量组。
(六)中药注射剂需与其口服给药途径比较作用强度和时效关系等。
三、一般药理研究
设2-3个剂量,低剂量应相当于药效学的有效剂量,给药途径应与主要药效试验相同,至少应观察以下三个方面:
(一)神经系统:观察给药后动物的活动情况、行为变化及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
(二)心血管系统:观察给药后对动物心电图及血压等的影响。
(三)呼吸系统:观察给药后对动物呼吸频率、节律及幅度的影响。
根据药物作用特点,应再选择其他相关检测指标。
四、药代动力学研究
有效成分明确的一类新药,可参照化学药品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研究其在动物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并计算各项参数。
五、毒理研究
(一)急性毒性试验
主要观察给药后,动物毒性反应出现的情况。根据药物毒性特点,可选择以下方法进行急性毒性试验:
1.最大给药量试验:如因受试药物的浓度或体积限制,无法测出半数致死量(LD50)时,可做最大给药量试验。试验应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以动物能耐受的最大浓度、最大体积的药量一次或一日内2-3次给 予动物(如用小白鼠,动物数不得少于20只,雌雄各半),连续观察7天,详细记录动物反应情况,计算出总给药量(折合生药量g/kg)。
2.LD50测定:选用拟推荐临床试验的给药途径,观察一次给药后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测定其LD50。水溶性好的一、二类新药应测定二种给药途径的LD50。给药后至少观察7天,记录动物毒性反应情况、体重变化及动物死亡时 间分布。对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肉眼尸检,当尸检发现病变时应对该组织进行镜检。
3.其它急性毒性试验方法:如近似致死量试验,固定剂量法试验等。
(二)长期毒性试验
长期毒性试验是观察动物因连续用药而产生的毒性反应及其严重程度,以及停药后的发展和恢复情况,为临床研究提供依据。
1.动物:应用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雌雄各半,啮齿类常用大白鼠,每组20-40只(视试验周期长短而定);非啮齿类常用狗或猴等,每组至少6只。
2.剂量:一般应设三个剂量组。原则上,低剂量应略高于主要药效研究的有效剂量,此剂量下动物应不出现 毒性反应,高剂量力求部分动物出现明显毒性反应。
3.给药途径与方法:给药途径应与推荐临床试验的途径相一致。口服药应采用灌胃法。非啮齿类动物也可用 掺食法。应每天定时给药,如试验周期在90天以上者,可每周给药6天。
4.试验周期:三、四类中药制剂,如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难以测出LD50而给药剂量大于20g生药/kg,临床用药期为一周以 内者可免做长期毒性试验;给药期1周以上者应为临床试验用药期的两倍以上。对需长期反复应用的药物,应按最长试验周期要求执行。上述制剂可选用大白鼠进行长期毒性试验。一、二类药及含有毒药材、非法定标准药材 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的三、四类中药,应做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试验周期 应为临床疗程的3-4倍。啮齿类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非啮齿类不超过9个月。此种情况也可先提交3个月的长期毒性试验报告,申请临床研究,在临床研究期间继续完成试验的全过程。
(三)三、四类外用药治疗局部疾患且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有毒成分的,一般可不做长期毒性试验。但需做局部刺激试验、过敏试验,必要时需做光敏试验。
(四)可能影响胎儿或子代发育的药物,除按一般毒理学要求进行试验外,还应增做相应的生殖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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