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注入免疫球蛋白(pH4)Jingzhu Ren Mianyiqiudanbai (pH4)Human Immunoglobulin (pH4) for Intravenous Injection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去除抗补体活性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 每批投产血浆应由1000名以上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3 组分Ⅱ、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中IgG亚类齐全,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应能保留I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通则3514)。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静注入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使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50g/L,并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经批准的适宜稳定剂。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千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 规格
0.5g/瓶(5%,10ml),1g/瓶(5%,20ml),1.25g/ 瓶(5%,25ml),2.5g/瓶(5%,50ml),5g/瓶(5%,100ml),10g/瓶(5%, 200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三法)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通则0541第二法)。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应不高于0.025%。
3.1.5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1.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3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4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不低于240mOsmol/kg(通则0632)。
3.3.2.5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6 热稳定性试验
将供试品置57℃±0.5℃水浴中保温4小时后,用可见异物检查装置,肉眼观察应无凝胶化或絮状物。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50g/L(通则0731第一法)。按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3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通则0541第二法)。
3.3.3.4 糖及糖醇含量
如制品中加麦芽糖或蔗糖,应为90~110g/L;如加山梨醇或葡萄糖,则应为40~60g/L(通则3120)。
3.3.3.5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0%(通则3122)。
3.3.4 抗体效价
3.3.4.1 抗-HBs
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或放射免疫方法进行检测,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6.0IU。
3.3.4.2 白喉抗体
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HAU(通则3513)。
3.3.5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
3.3.6 抗补体活性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3.7 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通则3425)。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0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11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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